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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城中城大樓14日大火造成46人死亡,引發房屋貸款各界討論老舊危險公寓大樓的安全問題。

內政部21日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草案,針對1995年前的老舊危險公寓大廈,

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得委託專業機構協助這類建物限期強制成立管理組織,未依規定成立者並訂有罰則。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1995年前落成的建築,無法強制成立管委會,

經營建署輔導成立管委會,至今成立報備率約66%,但全國仍有8506棟沒有管委會。

內政部21日表示,在民國84年「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

興建完成的老舊危險公寓大廈,多數沒有成立管理組織,協助房屋貸款共用部分修繕、

管理與維護、公共安全檢查、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等工作。內政部部務會報通過的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草案,除要求這類老舊建物,限期強制成立管理組織並訂定罰則外,

也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專業機構協助公寓房屋貸款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

並可補助成立費用;至於老舊危險的認定要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行公告。

為協助公寓大廈設置充電系統的需求,內政部表示,修法也新增在既有社區裡加裝電動車輛充電系統,

應請台電進行事前專業評估,並降低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案門檻,以利協助社區凝聚社區裝設共識。

同時,為使公寓大廈住戶權益能獲得房屋貸款足夠保障,將要求管委會應提報自主維護管理計畫、

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並訂有保險費負擔及差額負補償責任,以及違規罰則等,確保未來用電安全。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將陳報行政院房屋貸款審查後,

儘速送請立法院審議,以強化國內公寓大廈公共安全與居住品質。

 

 

 

 

 

 

 

 

內政部修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強制老舊公寓成立管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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