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農業用地之填土,為確保農業生產環境,並避免地下水或土壤汙染。農業用地填土之來源應為適合種植農作物之土壤,不得為砂、石、磚、瓦、混擬土塊,營建剩餘土石方或其他有害物質等。農業用地土質原則不因農業用地現況是否荒廢、所在區位、立地條件、農作方式等因素而有不同。荒廢魚塭的農業用地仍不應回填或放棄營建工程廢棄物及剩餘土石等物質。違反者屬土地違規使用事件,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規定裁處,未依計畫內容使用者,應廢止許可。

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及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之農業用地變更太陽光電設施使用,其變更使用面未達2公頃,不同意變更使用。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變更使用:(一)為自然地形或其他非農業用地包圍、夾雜之零星農業用地。(二)屬109年7月31日前經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准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併聯審查意見書或行政院核定「109年太陽光電6.5GW達標計畫」列管有案之太陽光電專案推動區域。如涉及環境敏感地區,需經主管機關審查。

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修改,針對土石採取、旅館或觀光旅館以及環境保護方面作修正。詳請參見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is.gd/uXgJAM

海域區海域用地,已踐行使用分區劃定及使用地編定相關程序,且依據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第18點亦規定,海域用地原則無須將編定結果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登記簿所載管理人或管理機關。是於辦理第一次登記時,無須再辦理公告通知。

高鐵限建範圍查詢暨安全管制系統正式對外服務,可查詢高速鐵路兩側限建範圍,方便查詢您的土地是否在此環境敏感地區。

依據內政部108年9月9日台內地字第1080264941號函示,水利用地配合水域型太陽光電發電設施,所設置之升壓站(設置於地面),既屬再生能源發電設施之必要附屬設施,得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1及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等相關規定,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使用。


如果您的土地登記謄本中有「本土地有下列類別之參考資訊檔:非都市土地……相關資訊,請查閱土地參考資訊。」這行字,表示還有土地相關參考資訊在裡面喔!內容包括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變更編定後之用途及臨時使用之用途。

土地參考資訊檔可透過電子網路申請或是到管轄的地政事務所申請,現在連上臺中市政府地政局158空間資訊網也可以查詢喔!

國土計畫法於105年5月1日施行,而全國國土計畫已於107年4月30日公告實施,臺中市國土計畫預計於110年4月30日前公告實施,落實地方自治提供彈性空間。


為符合轉型需求,依鄉村地區特性按「農業發展型」或「工商發展型」針對四大需求導入因應對策。以下是四大對策重點:一、居住:滿足居住需求,維持特色建築。二、產業:配合在地產業特色,規劃產業發展區位。三、運輸:需求反應式公共運輸服務為主,打造友善環境。四、公共設施:投入基本公共設施,提高生活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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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不可回填或放置營建工程廢棄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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