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在第13期市地重劃區範圍之「輔之居」,為犁頭店聞名的漢文仙(私塾漢文教師)林文亭於日據時期所購之大宅第,原佔地約1,100坪,之後增建外門樓和書房做為傳授漢文場域,據當時堪輿師之說,輔之居屬「螃蟹穴」,為一風水寶地。老厝風風雨雨一百多年,但氣派依舊,日治時期第二代林有仁將祖厝正身改建為巴洛克式:希臘式廊柱、白色洗石子壁面,碩大的六角竹節窗,使黝暗的三合院柔亮起來,正廳紅瓦覆蓋下磨得光亮的菅蓁屋頂,又是一片古典美的景緻,在臺中市為碩果僅存。「輔之居」於民國98年3月10日公告為歷史建築。其特殊之處是壁體與銃櫃的丁字砌作法,造就神龕後面牆壁厚達兩尺。正身部分建築量體保存完好,外門樓與部分護龍卻岌岌可危。現貌是一閩南、歐式中西合璧的三合院傳統建築,深具建築史或技術史之價值。
申請人於非都市土地開發依相關規定
一、應先完成捐贈之土地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分割、移轉登記。
二、應繳交開發影響費、捐贈土地、繳交回饋金或提撥一定年限之維護管理保證金後。
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編定異動登記。
四、並將核定事業計畫使用項目等資料,依相關規定程序登錄於土地參考資訊檔。
興辦事業計畫不得位於區域計畫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在此限(管制規則第30條之1):
位於水庫集水區(供家用或供公共給水)非屬與水資源保育直接相關之環境敏感地區範圍,且該水庫集水區經水庫管理機關(構)擬訂水庫集水區保育實施計畫,開發行為不影響該保育實施計畫之執行。與水資源保育直接相關之環境敏感地區範圍,為特定水土保持區、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之地區、水庫蓄水範圍、森林(國有林事業區、保安林、大專院校實驗林地及林業試驗林地等森林地區、區域計畫劃定之森林區)、地質敏感區(山崩與地滑)、山坡地(坡度30%)及優良農地之地區。興辦事業計畫位於區域計畫規定之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且有以上情形者,應採低密度開發利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其興辦事業計畫時,應參考下列事項:一、開發基地之土砂災害、水質污染、保水與逕流削減相關影響分析及因應措施。二、雨、廢(污)水分流、廢(污)水處理設施及水質監測設施之設置情形。
禁止移轉期間定義及說明:茲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59條規定,辦理第13期大慶市地重劃區公告禁止或限制土地移轉、分割、設定負擔、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期間自109年8月17日至110年8月16日止,併同前次公告禁止期間合計1年6個月。
非都市土地違反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 (市) 政府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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